(2015)建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邹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xx,男。被告邹xx,男。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xx与被告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骆成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