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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汪建富与余虎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富,余虎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58号原告:汪建富,浙江淳安人。被告:余虎顺,浙江开化人。本院在审���原告汪建富诉被告余虎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建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汪建富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建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龙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慧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