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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民初字第4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志会与绍兴市柯桥区凯力佳健身有限公司、茅潮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会,绍兴市柯桥区凯力佳健身有限公司,茅潮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4692号原告:王志会。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凯力佳健身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樊佳良。被告:茅潮根。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喻磊。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志会与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凯力佳健身有限公司、茅潮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志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凯力佳健身有限公司、茅潮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志会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凯力佳健身有限公司、茅潮根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会撤回对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凯力佳健身有限公司、茅潮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王志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