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二初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生活大师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生活大师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二初字第01387号原告: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永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东生活大师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本元,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生活大师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