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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梁美申请蒋海琼宣告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美,蒋海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梁美,女,生于1998年8月6日。法定监护人梁安友,男,生于1946年3月27日。(系梁美的爷爷)法定监护人罗开春,女,生于1952年3月31日。(系梁美的奶奶)被申请人蒋海琼,女,生于1980年3月18日。申请人梁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蒋海琼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梁美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梁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庞元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四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