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26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严丽明与李金荣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严丽明;李金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6617号申请执行人严丽明,女,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李金荣,男,195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178号严丽明与李金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金荣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市支行的账户予以轮候冻结。另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李金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严丽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现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17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春审判员 庄海舟审判员 薛 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莹峰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