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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南民初字第2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南民初字第290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徐惠玲、蒋加佳,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徐银春、缪霜霜(实习),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底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2004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05年1月8日举行婚礼,2005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系再婚。2005年4月21日儿子陈某乙出生,现年9周岁,在嘉兴辅成小学上四年级。由于婚前接触不多,婚后双方性格的差距暴露无遗。被告私生活不检点,经常在外玩乐,对孩子没有责任心,对原告拳脚相向。原告婚后过着非人的生活,在别无选择之下2006年初回到娘家生活至今。现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长达九年以上,分居期间孩子主要由被告父母照顾,原告去探望时也经常给孩子钱。故诉请求判令:一、离婚;二、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陈某甲答辩称,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即使夫妻感情有问题的话,也是原告长期不回家造成的,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并判决离婚,小孩应当由被告来抚养,原告除承担以后的抚养费外,应当承担从2006年2月到目前为止的抚养费,以每月600元计算,到现在是61200元。另外原告隐匿了出售了久久小区的价款,出售了50万元,当时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申请经济适用房,原告支付了价款17万元多,房屋的剩余的房款有32万元,这个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方。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相识、恋爱情况:自由恋爱。二、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三、影响子女抚养的情况:陈某乙一直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四、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无。五、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无。判决结果本院认为,经营一段婚姻需要夫妻双方积极协作,互相努力。本案中双方分居九年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庭审中也均同意离婚,故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陈某乙的抚养,2006年原告搬回娘家后陈某乙一直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基于婚生子的生活习惯,本院认为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考虑到双方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由原告每月支付婚生子800元生活费为宜,医药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从2006年2月起的抚养费,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但均居住于嘉兴市区,按照原告陈述其经常探望孩子并支付抚养费,被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分居期间原告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故相应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久久小区的经济适用房,由原告父母支付全部房款并出资装修,房屋登记于原告一人名下,符合婚姻法解释三中“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被告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房屋出售后差价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但是,鉴于国家的经济适用房政策体现了国家对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了购房补贴,而本案当初系原、被告夫妻二人共同申请经济适用房,离婚后被告失去了再次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该种补贴福利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根据庭审中双方表达的意愿,本院酌情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3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陈某乙由被告陈某甲抚养,原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当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医药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凭票据各半承担,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三、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陈某甲补偿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冬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费 丁附页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帐号39×××79,开户行农业银行嘉兴分行(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