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25号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负责人瞿宜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有祥,男,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蒋慧,女,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员工。被告王某,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巧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传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