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曾昭寿、梁金红等与广西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昭寿,梁金红,广西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65号原告曾昭寿。原告梁金红。被告广西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功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昭寿、梁金红与被告广西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向原告曾昭寿、梁金红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793元,逾期不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则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15年1月19日止,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曾昭寿、梁金红仍没有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缓、减、免交缴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昭寿、梁金红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戈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