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镜与周明、郭宓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镜,周明,郭宓,周盛涛,武汉和盛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89-1号申请执行人刘镜。被执行人周明。被执行人郭宓。被执行人周盛涛。被执行人武汉和盛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45号4层。法定代表人郭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明、郭宓、周盛涛、武汉和盛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明、郭宓、周盛涛、武汉和盛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79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静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