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民初字第27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杭州硕丰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杭州丹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硕丰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丹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2731-1号原告:杭州硕丰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秋玉。被告:杭州丹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铭君。本院审理的原告杭州硕丰源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杭州丹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硕丰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倪 泓人民陪审员 陈慧兰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梁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