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江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江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杨某,男,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被告邵某,女,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狄王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