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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江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江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杨某,男,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被告邵某,女,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狄王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