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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6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董某与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6144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司东兴审 判 员  孙玉坤人民陪审员  李佳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立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