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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新举与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举,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蔡县畅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举。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驻马店市光明路附**号。法定代表人:孙留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东升、赵志刚,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路****号。法定代表人:牛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平,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县畅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都镇东郊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卫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冀本慧,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新举与上诉人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被上诉人上蔡县畅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畅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新举于2010年7月23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公路局、四通公司、畅达公司1、承担支付拌和站架设费用298500元,变更路基增加工程款476463.70元,变更稳定土增加工程款295429.28元,合计1070392.98元;2、赔偿停工4个月的机械闲置租金损失1025482元,材料差价损失321820元,行管人员工资损失98400元,合计1445702元;3、赔偿工期延误造成的二年料场用地租金60000元;4、雨雪天气停工299天的行管人��工资损失246000元,机械租金损失1904666.67元,合计2150666.67元;5、可得利益940666.54元;6、返还质保金18751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0)驻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张新举和市公路局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新举,市公路局的委托代理人徐东升,四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牛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平,畅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驻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张新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42元和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909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田 伍 龙审 判 员 孙 玉 华代理审判员 吴 延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媛(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