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刘XX与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670号原告刘XX。被告周XX,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乐安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40914543x。委托代理人黄文学,重庆市万州区龙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大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自愿撤回对周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XX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凡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