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万学义申请执行兰州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7号申请人万学义,男,汉族,在兰暂住西固区。被执行人兰州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瞿某,该公司总经理。万学义与兰州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兰州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万学义给付劳务费192601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50000元,总计24260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99.50元。因义务人兰州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万学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州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48779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执行人的到期收入24877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周 岗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芳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