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唐超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荔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唐超强,男,住南宁市。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唐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唐超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唐超强在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份,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唐超强所有的在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权。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买卖、赠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