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六红与被上诉人彭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六红,彭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六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志刚。上诉人李六红与被上诉人彭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4)于民三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吴松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邰越群、崔婷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明明担任记录。2015年1月19日,上诉人李六红以与被上诉人彭志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六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李六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松代理审判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崔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