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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胡在斌与姚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在斌,姚世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048号原告:胡在斌,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姚世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在斌诉被告姚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在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在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胡在斌负担。审判员  张祥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