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胡在斌与姚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在斌,姚世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048号原告:胡在斌,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姚世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在斌诉被告姚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在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在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胡在斌负担。审判员 张祥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