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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徐某,教师。委托代理人蒋维明,重庆市涪陵区蔺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屈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