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徐某,教师。委托代理人蒋维明,重庆市涪陵区蔺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屈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