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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港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港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张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