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港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港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张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