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黎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月好,万少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3号原告:黎月好。被告:万少锋。原告黎月好与被告万少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黎月好请求与被告万少锋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依法于2015年1月5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月好自动撤诉。审判员  陈瑞光书记员  李 帅书记员  李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