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黎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月好,万少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3号原告:黎月好。被告:万少锋。原告黎月好与被告万少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黎月好请求与被告万少锋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依法于2015年1月5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月好自动撤诉。审判员 陈瑞光书记员 李 帅书记员 李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