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民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马鹏程与李星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鹏程,李星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民初字第3581号原告:马鹏程。被告:李星卫(曾用名李兴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鹏程诉被告李星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鹏程于2014年11月27日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在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不预交,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