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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董强、周韦成与周韦成、覃金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229号原告:董强,男,壮族,1956年12月3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被告:周韦成,男,住广西柳城县。被告:覃金亿,男,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强诉被告周韦成、覃金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强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董强承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伍德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兰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