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丹江口执字第0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庭凤与林庭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庭凤,林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丹江口执字第00205-1号申请执行人:林庭凤,女,生于1942年8月31日,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林庭平,男,生于1955年5月15日,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林庭凤依据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2)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迁出丹江口市均州路办事处丹南小区25栋2单元301室住宅房,给付欠款1215元,本院依法受理了此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林庭凤将均州路办事处丹南小区25栋2单元301室住宅房以60000元卖给被执行人林庭平,林庭平于2014年11月10前付清全部房款,过户费由林庭平负担。协议达成后,林庭平按时支付了全部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丹江口市均州路办事处丹南小区25栋2单元301室住宅房(房产证号000749**号)归被执行人林庭平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强审判员 潘如文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禄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