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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河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解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河刑初字第521号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某,无业。2014年8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许子涛,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4)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钰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及其辩护人许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解某酒后驾驶鲁Q×××××号“力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沭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厦门路交汇处时,与赵某驾驶的鲁Q×××××号“英伦”牌小型轿车相撞,致解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解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7mg/100ml。本院另查明,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解某承担同等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赵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临沂市公安局出具的(临)公(刑)鉴(化)字(2014)1626号酒精检验鉴定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解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高金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曲宝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