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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澄法莲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蔡龙朝诉邵壮林、李能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龙朝,邵壮林,李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汕澄法莲民初字第132号原告蔡龙朝。被告邵壮林。被告李能。原告蔡龙朝诉被告邵壮林、李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龙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壮林、李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龙朝诉称:被告邵壮林与被告李能系夫妻。被告邵壮林因做生意需要,于2012年8月27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月2%,还款期限为2012年9月27日。同年9月19日,被告邵壮林以同样理由,再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月2%,并约定2012年10月19日前还款。借款期届,被告邵壮林没有按约还款,原告再三追讨,但被告邵壮林始终回避。请求: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该款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每月2%的借款利息(其中20000元从2012年8月27日起算;20000元从2012年9月19日起算,暂计至2014年8月10日17693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蔡龙朝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邵壮林、李能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各1份,证明二被告主体资格;3、借条2份,证明被告邵壮林借款事实。被告邵壮林、李能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查明,被告邵壮林、李能拒不到庭,自动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1-2及证据3中2012年8月27日的借条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中2012年9月19日的借条,因该证据借款金额大写、小写均系涂改重写,凭该借条无法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数额的真实存在,故不予采信。综合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被告邵壮林于2012年8月27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条载明借款人于2012年9月27日归还借款。此后,被告邵壮林没有付还原告借款,至今尚欠原告借款2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邵壮林尚欠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认定。现原告请求被告邵壮林付还尚欠借款20000元,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告请求被告邵壮林付还2012年9月19日的借款,因该借条有涂改,无法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邵壮林自借款之日起按月2%给付利息的问题,因原、被告对借款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被告应付还原告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借款的利息。原告请求被告李能共同偿还借款的主张,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依据证实被告李能与被告邵壮林系夫妻关系,故其该请求不合法,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邵壮林、李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壮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蔡龙朝借款20000元及该款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蔡龙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蔡龙朝、被告邵壮林各承担4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邵壮林承担,被告邵壮林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00元,向原告蔡龙朝支付公告费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洛丰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人民陪审员  陈惠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收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