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陈如淼、陈如磊身体权与陈如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淼,陈如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595号原告陈如淼,农民。被告陈如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如淼与被告陈如磊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如淼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如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陈如淼自愿负担。代理审理员贾随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鑫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