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00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涧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清涧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003号申请人清涧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清涧县某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清涧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涧县某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申请人清涧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工人白某某死亡所支付的赔偿款19.9万元,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清涧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执行费2885元本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