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下岗职工,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代理人苑晓敏,女,汉族,商河明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韩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仇忠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