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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下岗职工,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代理人苑晓敏,女,汉族,商河明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韩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仇忠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