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天盛达服饰有限公司诉路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天盛达服饰有限公司,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天盛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201号新台商大厦高层综合商住楼。被执行人:路玲,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石河子市二十六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中民二终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路玲的存款、收入59657.17元(其中本金58874.06元;执行费783.11元);二、被执行人路玲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裴郁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