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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伟,朱红宣,朱承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赵洪伟。被执行人:朱红宣。被执行人:朱承禹。赵洪伟与朱红宣、朱承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红宣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炉桥路某处房屋;二、查封被执行人朱承禹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太湖路某处房屋;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汝成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家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