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兵诉被告宁夏智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宁夏智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刘兵,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尚凯,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夏智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济慈巷19-05号。法定代表人崔晓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华,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刘兵诉被告宁夏智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兵于2015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夏智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和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刘兵负担。审 判 长 李琴宝人民陪审员 高亚莉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