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民二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成友、于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成友,于素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昌民二初字第517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恩海,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成友,男,1950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于素英,女,1953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成友、于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5元,减半收取为1257.5元,保全费1073元,合计233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