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朱立文与朱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文,朱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朱立文,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被告朱存,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文诉被告朱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文撤回对被告朱存的起诉。审判员 陈维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