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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朱立文与朱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文,朱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朱立文,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被告朱存,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文诉被告朱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文撤回对被告朱存的起诉。审判员  陈维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