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民重字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王冬与王连国,李玉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王连国,李玉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民重字28-1号原告王冬,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王连国,男,汉族,退休干部,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李玉珍,女,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王冬与被告王连国、李玉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丽民初字第3966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668号民事裁定,撤销判决,发回我院重审。我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冬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连国、李玉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冬在案件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其权利的正当行使,经审查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王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冬负担。审 判 长 魏 宇审 判 员 白文健人民陪审员 邢维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 倩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