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与王强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王强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86号原告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住所地沧州市临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学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逢盛,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超云,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员工。被告王强强,农民。被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505号银丰大厦1701-1706室。法定代表人奚春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庆春路1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与被告王强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强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撤回对被告王强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速递费180元,合计351元,由原告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负担。审 判 长 赵 磊人民陪审员 王京娥人民陪审员 段淑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