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法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与陈茂俊,陈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陈茂俊,陈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16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392-2。法定代表了张远平,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余世军,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告陈茂俊,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桃,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奉节县朱衣镇帽峰村2组115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8105083515。本院在审理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与被告陈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担。审判员  袁衍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