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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二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吉林市焜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尉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焜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尉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筑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二初字第412号原告:吉林市焜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大路世纪新村东华楼D单元10层1001号。法定代表人:翟建焜,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日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尉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法定代表人:尉森淼,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超,男,住吉林市昌邑区。第三人: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95号。法定代表人:王占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薇,男,住吉林市昌邑区。第三人:吉林筑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泡子沿街黎明路143-1号。法定代表人:王占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景涛,男,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焜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尉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筑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焜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焜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焜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00元由原告吉林市焜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立杰审 判 员  李慧媛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