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恢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陈华明与许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明,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23号申请执行人:陈华明。被执行人:许辉。案由:买卖纠纷执行依据:(2009)港民二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华明与被执行人许辉买卖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港民二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人在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