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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蕉法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蕉法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钟某某,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均门岭人。被告汤某某,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蓝文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六、七项,其他事项无争议。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1994年1月14日自愿到蕉岭县高思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2月25日婚生一子汤某甲,现就读于蕉岭县职业中学。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无。三、是否存在法定离婚情形: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原告主张及证据: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在没有感情下生活,有苦无处说,结婚5年后生下儿子,一直考虑儿子还小,离婚就可怜孩子,现儿子长大了,才下定决心要离婚。主要理由是:被告反应能力比常人迟钝、无一技之长,结婚多年来原告有病痛也从无过问关心,动辄殴打原告,为满足其生理需求不管原告例假还是生病都强行要与他同房,是个暴力冷血无情之人。去年6月底原告回娘家看望生病的母亲,被告趁机撬开抽屉把原告存给儿子缴学费的存折拿去,并叫其哥帮忙取钱,被告的哥哥不同意,等原告回到家后,被告便左手拿铰钳右手拿铁锤打原告,被告的姐姐也前来劝阻,被告还说:“我打死她然后就自己吃乐果一起去死”。据此,原告曾于去年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了起诉。虽然被告家人对原告都很好,本想给被告一个机会改正,但都无济于事,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只得再次起诉。提交证据有:身份证、结婚证、民事裁定书复印件。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所诉有些不事实,被告虽有点智障,但并不影响正常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直都好,后来主要因原告变了,经常外出饮酒唱歌跳舞,三更半夜才回来而引起口角矛盾。结婚20年来,双方共同抚育儿子逐渐长大,较为困难时期都过来了,希望原告回心转意,共同维护完整的家,被告也会努力改正不足之处。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提交证据有:残疾人证复印件。法院认定及理由: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及为人处事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生活琐事、经济问题等产生夫妻矛盾,是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所致。尤其被告在夫妻产生矛盾后,没有采取积极应对方法正视和解决问题,而采取离家外出务工的消极态度,从而影响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身体都有些许残疾,但并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庭审中,被告亦已明确表达其意愿,且对双方产生争执吵闹行为也诚心表态今后会努力克制和改正,希望原告回心转意,夫妻重归于好。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原告坚持离婚己见。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被告当庭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原、被告自2014年6月底处于分居状态至今。六、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一子汤某甲,由被告抚养。七、被告答辩意见: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儿子应由原告抚养,因被告靠低保生活无固定职业。裁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已生育一子,可以认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特别是双方都有身体残疾本更应相互扶持关爱,但近年来,由于不能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缺乏沟通和信任,造成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为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只要今后双方多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遇事多沟通交流,少相互积怨,不计前嫌,宽容善待对方,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证据不充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驳回原告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钟某某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文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艳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