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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德安与华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安,华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66号原告:杨德安。委托代理人:钟汝清,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华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安与被告华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安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德安负担。审判员  周灵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瑜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