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德安与华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安,华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66号原告:杨德安。委托代理人:钟汝清,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华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安与被告华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安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德安负担。审判员 周灵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瑜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