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凡某、郑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某,郑某,林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凡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凡某、郑某、林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凡某、郑某、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凡某、郑某、林某在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小区x幢x单元x号一楼摆设三张麻将桌,组织他人以四川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累计抽取头薪人民币10000余元。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郑某、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林某退出共同违法所得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凡某、郑某、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王某、侯某、蔡某、高某、戴某、冉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情况说明,暂扣款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郑某、林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林某能自首,被告人凡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赃,均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凡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被告人林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林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