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与周力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周力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6615-4。法定代表人吴志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力波,男,汉族,1981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力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