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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法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丰海、李玉贵、刘学山、刘文祥、刘学岭、赵玉福、赵祥友、刘胜华、宗义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丰海,李玉贵,刘学山,刘文祥,刘学岭,赵玉福,赵祥友,刘胜华,宗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丰海,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李玉贵,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刘学山,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刘文祥,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刘学岭,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赵玉福,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赵祥友,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刘胜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宗义民,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丰海、李玉贵、刘学山、刘文祥、刘学岭、赵玉福、赵祥友、刘胜华、宗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晏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