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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3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12-18

案件名称

陕西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谢模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模莲;尹合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二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初字第03077号原告:陕西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李根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原本,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坚,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模莲,女,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委托代理人:袁青军,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尹合勇,男,汉族,1990年3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原告陕西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模莲、第三人尹合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谢模莲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雁劳仲案字[2014]295号裁决书,陕西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本,被告谢模莲的委托代理人袁青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尹合勇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应诉,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航建筑公司)诉称,2013年9月4日,被告谢模莲受雇于尹合勇,由尹合勇指派在原告工地做工,被告的人事管理、工资发放均由尹合勇自行安排负责。被告与尹合勇之间为雇佣关系,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民事案由规定》第345条之规定,被告应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侵权之诉,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4]295号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谢模莲辩称,2013年9月4日,被告谢模莲在原告公司分包的三星项目建筑工地做外架工。2013年11月7日上午,被告在2号楼封架底时不慎受伤。故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尹合勇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3日,原告启航建筑公司将其从陕外集团承包的三星项目工程外架部分转包给自然人尹合勇。2013年9月4日,被告谢模莲经尹合勇雇佣进入原告启航建筑公司所分包的三星项目工程工地从事外架工作,并由尹合勇对其进行直接管理,工资亦由尹合勇向其发放。2014年11月7日上午谢模莲在2号楼封架底时不慎跌落,昏迷后被送至五二一医院救治。另查明,被告谢模莲在原告启航建筑公司所分包的三星项目工程工地从事外架工作时工资待遇为130元/天,工作时间共计两个多月。上述事实,有雁劳仲案字[2014]295号裁决书、仲裁庭审笔录、庭审笔录及当事人供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具有人身从属性,即隶属关系。劳动者在提供劳动之外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案中,原告陕西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三星项目工程外架部分转包给第三人尹合勇,被告谢模莲由第三人尹合勇雇用从事外架工作,并接受尹合勇的管理,从尹合勇处领取工资。上述事实表明,被告谢模莲在从事外架工作的过程中并非直接接受原告陕西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亦非直接与原告协商劳动报酬,从原告处直接领取报酬,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具有人身从属性,不存在隶属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59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被告要求确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陕西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模莲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娜娜人民陪审员  王胜辉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晓凤打印:扈艳红校对:吕晓凤2015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