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4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安广红与李伦、李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广红,李伦,李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587号原告安广红。被告李伦。被告李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广红与被告李伦、李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迪—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