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环非诉行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与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环非诉行执字第7号申请人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法定代表人吴琪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堵小东。委托代理人丁韫。被申请人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林南村横桥港。法定代表人何荣庆。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8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常环行罚字(2014)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3套废气处理设施均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处罚款3万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罚款3万元及加处罚款3万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常环行罚字(2014)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常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常环行罚字(2014)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文人民陪审员 翟晓阳人民陪审员 张英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惠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