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立文、卢中荣等与梁有坤、梁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文,卢中荣,唐辉,梁有坤,梁战,梁冰,李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文。申请执行人卢中荣。申请执行人唐辉。被执行人梁有坤。被执行人梁战。被执行人梁冰。被执行人李月林。申请执行人陈立文、卢中荣、唐辉与被执行人梁有坤、梁战、梁冰、李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及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容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0日向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23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880元及申请执行费2627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容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峻志审判员 容怀亮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凌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