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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商初字第0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与王永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王永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137-2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负责人彭敬华。委托代理人褚欣。被告王永恒。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诉被告王永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20元,共计2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 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莞婷 关注公众号“”